西方的法学教育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和传统。现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法律教育是西方文明的独特象征,问题并不是西方以外的世界没有走上西方式的道路,而是为什么只有西方走上了这么一条独特的道路。然而很难说是幸运还是不幸,整个世界在种种名义、种种方式下都在不可救药地西方化了,西方的历史和价值观具有了一种普遍真理的效用。
那么,西方是如何走上这条道路的?西方的法学教育有什么样的传统以及这样的传统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是什么样的人才?是专业人才还是通识人才抑或是复合型人才?要对上述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需要我们把视野放在西方高等教育历史发展的层面上去考察。此时,我们就会发现有两条主线——通识教育(或自由教育)和职业教育——贯穿于西方法学高等教育的始终,这两条主线形成了西方法学教育的传统,即法学教育既有通识教育的传统又有职业教育的传统。这两条主线并非完全割裂,而是始终结合在一起——法学教育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职业教育。
本文的叙述主要是以历史的考察为视角,为此,笔者首先对西方高等教育的历史做以下大致的划分:古典高等教育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公元11世纪)、中世纪大学时期(公元12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现代大学时期(19世纪初洪堡现代大学运动——20世纪)。这三个阶段是西方高等教育的起源、形成和发展的时期,也是西方法学教育传统逐步形成的时期。下面,笔者就以历史为线索,以通识教育(自由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为考察对象对西方法学教育传统的形成进行简要的梳理。
一、古典时期的法学高等教育
古罗马的教育和古希腊的教育是一脉相承的,古罗马教育继承了古希腊的教育并对之加以改造和发展,进而影响后世欧洲社会。当我们论及古希腊—罗马的教育时,有一个人必须提到——他就是亚里士多德。亚氏以他的“理论理性”的学说,加强了柏拉图的主智主义的教育传统,他的“自由教育”(Liberal Education)思想,支配着欧洲中、高等教育两千多年。自由教育思想主张:高等教育以智育为主,为了发展青年的理性灵魂;教育的最高目的在于使人能够从事一种完全脱离现实的纯理论的探索活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博雅之士;主张高等教育安排的课程有数学、几何、天文、音乐理论以及文法、文学、诗歌修辞、伦理学和政治学。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思想和十九世纪产生于美国的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是一脉相承的,学界一般把它称之为通识教育的理论源源。
西方社会的法律教育历史悠久,正规的、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和训练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相当的规模。自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以后,为了让这一成文法典得以贯彻实施,在罗马统治阶级中间就开始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教育活动。此后,法律教育逐渐向平民阶层扩展,被奥古斯都皇帝最早授予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萨宾(Sabinius)创办了最早的私人法律学校。公元前1世纪以后的300余年间,为罗马法律教育的黄金时代,罗马、君士坦丁堡、贝鲁特等城市的法律学校已经名声显赫,比较系统的法律教材和专门的教师已经出现。公元425年,狄奥多西二世在君士坦丁堡创设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所法律大学,并设法律讲座,允许公开讲演。该校经费由国家补助,选任教授的权力也归君士坦丁堡议会掌握。从而使罗马的法律教育达到了古代社会最发达的程度,并为后世的法律教育开了先河。罗马的法律教育制度,从一开始即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在帝国前期的私人法律学校盛行之时,私人法律学校旨在培养贵族中的年轻人,让他们能在行政和法律职业方面谋得一个职位。在罗马帝国后期公立法律学校一统天下后,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司法官吏,必须经过专门的高等法律教育;申请律师及法官的人,必须接受五年以上的法律教育。尽管罗马的高等教育相比希腊的教育而言少了一些思辩和理性的色彩而多了一些职业化倾向,但从古罗马两位最伟大的教育家西塞罗和昆体良的教育思想来看,罗马的高等教育依然深受亚里士多德自由教育思想的影响。因为,西塞罗和昆体良都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培养雄辩家,而要成为一个雄辩家就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西塞罗就主张:一个雄辩家应该学习广泛的科目,如文法、修辞、算术、几何、天文、音乐、政治、军事、哲学等,还要根据演说的需要随时学习有关的知识。另外,从罗马的法律学校学生的平均年龄在20——25岁之间来看,在上法律学校之前,通常已经受过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的教育。可以说,罗马的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在博雅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职业训练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
公元476年,日耳曼的一个首领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的皇帝罗慕洛,风雨飘摇中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古代欧洲历史的结束,正式拉开了欧洲中世纪的序幕。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的快速发展时期,欧洲封建化的进程,是基督教在欧洲迅速传播的过程,也是教会取得统治权的过程。教会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等领域都是中世纪欧洲社会的总代表。教皇的权力达到了顶峰,甚至国王的职位也需要由教皇授予。教会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并且拥有自己的法庭——宗教裁判所。
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十一世纪,西欧教育的主体是基督教教育,就连世俗的宫廷教育也带有浓厚的基督教色彩。在这被史家称之为“黑暗时代”的日子里,修道院成为最重要的承先启后的文化组织。修道院的课程设置是“七艺”,法学教育尽管未尝中断,但它仅归于“七艺”教育中修辞学科名下,并无独立地位,而且是为教会的神权统治服务。当时的教会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包括教会宗教会议的规则和法令、主教的法令和判决、基督皇帝和国王有关教会的法律以及有关严重罪孽(如杀人、违背誓言、盗窃)的规定及其惩罚措施的共同规则——如《苦行赎罪规则》等,罗马法体系受到了严重地破坏,只是支离破碎地残存于习惯法中。可以这么说,此时的法学教育和神学教育完全交织在一起,而且法学教育依附于神学教育,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教会培养维护其神权统治的工具,但“七艺”课程的设置表明修道院的教育依然保持亚里士多德自由教育思想的传统。
二、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于欧洲的中世纪,创建于12世纪初的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以法律教育为中心的大学。现代大学普遍采用的学位制——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也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大学,大约创建于12世纪末的巴黎大学被认为是最早实行学位制的大学,后来欧美诸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巴黎大学的学位制模式并沿用至今。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和中世纪大学的创建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正如学者所言:“罗马法复兴与欧陆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的创建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随着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法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特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并从修辞学中脱离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学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法学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其中,巴黎大学最具代表性。巴黎大学设有四个学院:文学院、法学院、神学院和医学院。其中文学院是其他三个学院的初级学院,主要从事基础教学,课程的设置是“七艺”,学生结业时授予学士学位,凭此可以从事教学工作或升入高级学院深造。法、神、医三院是大学中的高级学院,负责在文学院教学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培养。巴黎大学这种四学院式的办学模式,为法国及欧洲许多国家的大学所仿效,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大规模高等教育改革之前,法国的大学一直沿袭着此种格局。从中世纪开始,法、神、医三学院的教育就极具职业性,这种教学特点也一直延续至今。从十一世纪欧洲大学的兴起至十四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发端之前的三百余年间,随着欧洲经济的复苏和人口的增长,出现了商人阶层和独立自治的新型城市,欧洲社会需要大量的高级人才,其中包括拥有法学知识的人才。这段时期欧洲大学的法学教育呈现以下几个几个特点:
第一,教会仍然控制着大学教育,教会给大学带来财政收入,同时又决定了大学的教学内容,经院哲学和神学仍然把持着大学课堂。教会法体系是大学法律课程的主体,世俗法律体系依然依附于教会法体系。尽管包括世俗法在内的世俗秩序不再被人们认为基本上是混乱不堪或毫无目的的东西,他的缺点依然存在。但是,它是可以改善的,它能够获得新生。人们认为,世俗法同教会法一样是对自然法,最终则是对神法的反映,尽管它的反映并不完美。世俗法服从于理性和良心,它植根于神的启示。
第二,教会控制着司法系统,并因此影响大学的法学教育。教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求大幅度增长,主要是因为经过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洗礼后,教会法院全面改革了诉讼程序和方式,书面审理和纠问制诉讼的应用需要大量具备文字书写能力和法律技巧的大学法科毕业生的参与。正如科因所指出:“第一个需要律师的伟大组织是罗马天主教会”。从12世纪后半期起,教会开始组织它自己的司法系统。“这个强大的组织是欧洲新的法律职业的第一个坚强堡垒。”(科因语)14世纪到15世纪,律师担任教会官员的数量在整个欧洲都一直在上升。
第三,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的法律职业者。当时的大学,主要是一种培训机构,旨在培养未来的神职人员、医生、政府官员和律师。“在所有重要的大学中,专业科目的突出地位仍然不可动摇”。教育体系的构建则是以培养男孩从事法学、公证学、医学和神学等方面的职业为目标。大学的法律教育产生一个职业法律家阶层,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律师、法律顾问、文职官员、公证人、大学法学教授等。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之后返回他们自己的国家,或到其他国家,在那些地方他们充任宗教当局、王室当局以及城市当局的宗教或世俗的法官、开业律师和法律顾问,另外还充任各种类型的行政官员。
从14世纪初到17世纪,史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是中世纪向近代的过渡时期,也是中世纪大学向近现代大学过渡的时期。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在人文主义思想的冲击下,各国大学先后发生了相应的变革。大学的课程设置也发生了一些演变,以人为中心的新的学科,如希腊文学,修辞学、诗歌、历史和柏拉图哲学,逐渐与旧的经院主义的课程一起在大学里有了自己的位置。大学法律教育逐渐挣脱教会的神学教育控制,开始关注人的价值、人的个性解放、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命题。教育领域乃至整个文化领域出现了人文主义思想家所言的希腊、罗马古典文化的回归和再生。与文艺复兴相比,始于十六世纪初的宗教改革更具革命性,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也更为强烈,它比文艺复兴更为迅猛地影响了大学(宗教改革的领导人马丁•路德是德国维滕贝格大学教授—笔者注)。宗教改革“以地方世俗政府的智力权威取代天主教会的权威”。此外,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城市国家的兴起都对大学的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学由教会的附庸和工具向世俗化方向发展,各国政府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大学最终成为世俗政权的工具,服务于国家的需要。因此,世俗法律体系开始逐渐取代教会法律体系成为大学法律教育的主导课程。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教育家非常推崇并乐于继承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教育思想。在人文主义者看来,自由教育与他们所提倡的人文主义教育精神实质是一致的,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意大利人文教育家韦杰里乌斯(Vergerrius,P.P)就给自由教育下了这样的定义:“自由教育是一种符合自由人的价值的教育;是一种能唤起训练与发展那些使人趋于高贵的身心的最高才能的教育”。韦杰里乌斯还对自由教育的主要内容“七艺”进行了改造。
三、现代大学时期的法学教育
从十二世纪大学诞生起直到十八世纪末,从总体上来看,大学在缓慢地发展,但大学的办学目标、管理体制和课程设置等逐渐无法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剧烈变革,哲学和其他人文学科的地位日趋下降。到了十九世纪初,欧洲各国酝酿着对大学进行改革,此时,德国走在了前列。威廉·冯·洪堡,19世纪德国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外交家,根据新人文主义思想创办柏林洪堡大学并提出现代大学的基本原则——教学和学术研究自由原则与教学和学术研究统一原则——对德国的大学进行改造成为大学进入现代时期的标志性事件。根据洪堡的理念,现代的大学应该是“知识的总合”,教学与研究同时在大学内进行,而且提倡学术自由,大学完全以知识学术为最终目的,并非培养务实型人才。哲学和人文学科在大学里面获得了基础性的地位,这对于基础科学的研究,对于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洪堡对大学的改革以及由此建立的现代大学模式不仅对德国而且对美国、英国、法国等大学的现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学者们普遍认为,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理念发轫于洪堡的大学原则。在美国,关于通识教育的最早的经典文献是耶鲁大学的《耶鲁1828年报告》。这个报告认为,大学教育的目的是训练、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趣味爱好、判断、想象力等等,而技能、职业的训练不应是大学的主要任务。高等教育的目的一是开发智力,一是传授知识,开发智力比传授知识更其重要 。大学本科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的理念在欧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地认可。 其基本特征是:从大学以外的问题来思考大学使命,比以满足大学内部需要为目的;由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外是问题来思考培养目标,不以满足职业需要为目标。通识教育的任务,就是让学生通过学术的熏陶,养成科学和文明的精神,从而具备理性的力量。
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学教育上就是美国十九世纪以前学徒式的法学教育体制(源于英国)在十九世纪以后逐渐让位于大学法律教育,并创建了独一无二的研究生院性质的法学院体制——在美国,上法学院之前必须已经拥有一个学士学位。时至今日,这一模式也已成为新千年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的样板之一。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美国式的法律教育模式已经被世界各国情愿或不情愿地加以复制和推广。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教育有某种朝向美国模式转向的趋势。其实,美国模式乃是近代早期意大利模式的现代继承。这种转向表明,法学教育是在向传统回归。
尽管现在学者们普遍认为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源于十九世纪的美国,但其实它和亚里士多德时代的自由教育、中世纪教会修道院的“七艺”教育、中世纪大学文学院的基础教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教育、洪堡的大学改革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而大学法学教育一开始从波伦那大学研究生性质的教育到现在美国对波伦那大学法学教育的现代继承,这种教育体制要求法学教育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职业教育。
行文至此,笔者想表达的观点是法学教育既不是有些人所说的培养法律专门人才——认为法律教育传统上就是职业教育;也不是有些人所说的法律本科教育也应当是通识教育而不是职业教育——认为这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潮流。在西方社会,大学教育(当然包括法学教育)有通识教育的传统,同时法学教育又具有职业教育的传统,这两种传统尽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此消彼长,但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始终。换言之,西方法学教育的传统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历来培养的是高层次人才,凡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通常要经过六至七年的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教育体制并不是在法学专业课教育的同时加几门可有可无的通选课程——这正是目前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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